失信被执行人 |
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赔偿60667元给原告罗杰锋。二、被告罗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杰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及罗荣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