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晓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9********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3民初3035号 |
案号 |
(2020)赣0423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印退还原告赖珊英、刘百君装修款13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9000元,合计16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赖珊英、刘百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诉讼公告费用520元,合计5748元,由被告马晓印承担4200元,原告赖珊英、刘百君共同承担15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