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2999号 |
案号 |
(2020)甘0723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莉返还原告赵青凤、裴天全山工sem650b型轮胎式装载机一台(已保全),支付二原告占有装载机期间的损失费122903.2元,限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刘文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