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6民初1490号 |
案号 |
(2018)冀0606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琨工程垫付款1091118.6元及应得收益400000元,共计1491118.6元; 二、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0%)向原告于琨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庭审之日(2018年5月4日)的违约金694531.07元及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于琨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9元,保全费5000元,其中由原告于琨负担1869元,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87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0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运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105565374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复兴区邯武北路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