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即商初字第2246号 |
案号 |
(2016)鲁028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华山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华纺纱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6918446.14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青岛华纺纱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282294元。三、被告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范显良、王希清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范显良、王希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华纺纱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时间 |
2016-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修相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693797701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城霞路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