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6********5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刑初66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3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人刘双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刘双利对其参与的部分与先期判决的牛阳阳共同退赔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