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5民初4557号 |
案号 |
(2019)湘0105执恢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修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491万元(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9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此后的逾期利息继续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修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万元;三、被告曹修文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法以其所有股权、自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与原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四、被告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曹修文应履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法以其所有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为:c4300002011103110119311)与原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六、如两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 578元减半收取83 7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 789元,由被告曹修文、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受理费已由原告代付,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修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74839293XC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16-21号(同心大厦101、2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