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05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建琦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向原告唐建琦承担借款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张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