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2052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建琦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向原告唐建琦承担借款利息,具体利息承担,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张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