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旭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建春、李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3年5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旭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由被告李建春、李忠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