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菊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初1926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炳文、陶玉红欠原告曹振借款本金利息合计80000元,被告王炳文、陶玉红自愿从2018年11月30日起每月给原告曹振归还5000元,到2020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如果被告王炳文、陶玉红自2018年11月30日起5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曹振自愿放弃利息10000元;二、被告许明宗、王菊英、马毓珩、张爱香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曹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