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397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艳红自愿返还原告杨永琴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息10‰支付2018年11月23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月5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按照月息10‰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二、如被告康艳红不能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永琴将有权对本案中所有未到期的债权申请执行;三、原告杨永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被告康艳红自愿承担,并于2020年1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杨永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