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04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福自愿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武继兴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979元,合计11979元(如逾期被告自愿从2019年8月26日起承担本金10000元0.47125%的月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受理费50元,原告武继兴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