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斌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673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斌魁、陈玉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苏培林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20250元,合计170250元,并继续向原告苏培林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15‰;二、被告陈国青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