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1020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义军、李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向原告王娟娟返还借款15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9000元,并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刘汶道、徐玉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张义军、李玉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