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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1020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义军、李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向原告王娟娟返还借款15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9000元,并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刘汶道、徐玉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0元,由被告张义军、李玉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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