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法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3********4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76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法兴、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敏返还借款本金4350000元,并继续向原告张玉敏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0‰;二、被告奇台县明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69元,由林法兴、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