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EJ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1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志勇赔偿金合计140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淑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MA0DPMEJXD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