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清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17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清兰向原告闫相蓉借款40000元,被告王清兰自愿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并按借款本金40000元,20‰的利率承担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1元,被告王清兰自愿承担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闫相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