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马金录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500元,合计125500元;二、被告何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马金录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7‰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建民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马金录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马金录负担206元,由被告何新华负担13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