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5民特356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德清、孙菊兰自愿向赵红返还借款36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给付赵红1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赵红10000元,剩余16000元自2019年开始,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30号前给付赵红4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若张德清、孙菊兰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任一笔款项,张德清、孙菊兰自愿承担利息10481元。三、陈旭对上述第一、二项协议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赵红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