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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惠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2142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15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2、被告承担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利息46400元(100000元×20‰×23个月6天); 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300元;4、被告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20‰的月利率承担100000元本金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5、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蔡炳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相会萍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每日按未支付借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由被告姜惠萍、姜惠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担保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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