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惠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14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1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2、被告承担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7月17日利息46400元(100000元×20‰×23个月6天); 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300元;4、被告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20‰的月利率承担100000元本金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5、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蔡炳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相会萍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每日按未支付借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由被告姜惠萍、姜惠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担保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