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东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5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民初字第1656号 |
案号 |
(2017)豫1025执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庆立、谢东欣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9 |
发布时间 |
2017-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