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康加晖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249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拥军、赣州市康加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小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42000元,以及按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汤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由被告姜拥军、赣州市康加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拥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36779826835 |
登记机关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