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2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湘0521执2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借款本金6996000元及利息1501400.4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止,以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就被告葛景江、刘玉梅共有的位于邵东县火厂坪镇的厂房[房产权证号为邵房权证火厂坪镇字第71002740号、71002741号,71002734号、710027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邵国用(2012)第416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在13329619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71282元,由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葛景江、刘玉梅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17680361826 |
登记机关 |
邵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邵阳市邵东火厂坪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