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6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5827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2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陆冬财结欠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货款4534731.56元,由三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2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84731.56元。二、被告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陆冬财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第一期2000003元后,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三、如被告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陆冬财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有权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支付部分除外),且三被告需承担按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9计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39元(常州市塑料研制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驰瑞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陆冬财共同负担,该款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346250859M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姚家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