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玉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2095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市国玉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玉林偿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49680元。二、本案财产保全费1919元,由被告昌吉市国玉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陈玉林承担。二、驳回原告李敏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陈玉林、昌吉市国玉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玉林、昌吉市国玉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