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1826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2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光宏借款18.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另以12.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光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33元,由原告杨光宏负担863元,被告高升龙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