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3********45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3民初1542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唐仲兵借款本金208 000元; 限被告陈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利息3120元给原告唐仲兵(利息算至2020年7月13日,顺延按年利率6%照计);限被告陈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仲兵律师费16 200元;驳回原告唐仲兵要求被告徐玫芳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上述款由被告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被告陈颖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陈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