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1422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3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春借款本金110117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国强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被告新乡市鼎好食品有限公司、王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