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7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6民初5644号
案号
(2020)苏0791执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2.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海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由原告江苏海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连云港中复连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797429911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海连东路195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