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小民初字第768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恢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凯欣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租赁费63000元。二、被告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凯欣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3648379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17A-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