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宏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4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辽宁施壮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宏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购货合同;二、被告营口宏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施壮肥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起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辽宁施壮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鉴定费52,000.00元,合计5,8900.00元,由营口宏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秀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584151397R |
登记机关 |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前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