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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美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02********6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376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宝玲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并按照本金100000元,月息20‰承担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闫美娟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蒋忠负担,闫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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