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海霞自愿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王春荣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7500元,(如被告张海霞逾期不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张海霞自愿于2018年12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丹丹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王春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张海霞自愿承担,并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春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