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宝玲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并按照本金100000元,月息20‰承担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期间的利息;二、被告闫美娟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宝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蒋忠负担,闫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