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8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4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晋0411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任庆芳赔偿原告程万州经济损失94732.5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三、驳回原告程万州要求被告王良、郭伟伟、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程万州3066.67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程万州70500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被上述人程万州46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程万州5100元。上诉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四、驳回程万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5265元。由被上诉人程万州承担1613元,原审被告任庆芳承担36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