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8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4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晋0411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任庆芳赔偿原告郭桃拴经济损失19295.7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三、驳回原告郭桃拴要求被告王良、郭伟伟、林州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41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桃拴8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桃拴5166.67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桃拴13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桃拴1400元。上诉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四、驳回郭桃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817元。由被上述人郭桃拴承担190元,原审被告任庆芳承担6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