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2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湘3122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远芳偿还借款50 000元;二、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远芳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从中抵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杨秀雅对被告张小林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杨秀雅代为偿还被告张小林所欠借款本息后,可以直接向被告张小林依法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石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石远芳负担案件受理费537元,被告张小林、杨秀雅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213元,两次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小林、杨秀雅共同负担。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