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秀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2********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3122民初389号
案号
(2020)湘3122执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远芳偿还借款50 000元;二、被告张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远芳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从中抵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杨秀雅对被告张小林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杨秀雅代为偿还被告张小林所欠借款本息后,可以直接向被告张小林依法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石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石远芳负担案件受理费537元,被告张小林、杨秀雅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213元,两次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小林、杨秀雅共同负担。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