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发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2民初424号 |
案号 |
(2020)湘3122执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杨发球向申请人李胜全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两次公告费560元;3.案件受理费6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8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