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卫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民初字第1020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恢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卫建和被告史乳浦共同承担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9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等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止。二、被公安钟卫建和被告史乳浦共同承担原告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律师费29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张海亮、被告史乐强和被告崔光义为被告钟卫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钟卫建和被告史乳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