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祥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5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188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7525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58752.38元;二、被告万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khp0020175255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截至2019年11月28日的逾期利息18986.33元及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8752.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万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