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5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截止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6825.41元,并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未清偿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支付原告借款复利至借款利息、罚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陆志青、陈冬英、陆志全、陆丽鲜、周伟对被告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95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76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4931元,被告桂林市科源器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陆志青、陈冬英、陆志全、陆丽鲜、周伟共同负担483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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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陆志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708765017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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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山北路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