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2民初860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1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元、利息1196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900元;三、被告周辉、李冬英对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辉、李冬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7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4元,减半收取121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62元,由被告镇江亨利达融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辉、李冬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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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锁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1273941489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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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