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97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6940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前,原告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仍然拥有在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处(苏州工业园区龙运路8号的厂区内)的《供货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密集母线槽安装合同》及报价明细表所载明的高压柜6台、变压器1台、低压柜5台、直流屏1台、信号箱1台、密集母线槽及配套辅材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7元,保全费4157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694元,由原告中茵电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58012元,被告苏州汇铖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14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从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398301267B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龙运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