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43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小宗尚欠原告许媛兰借款1110000元,被告刘小宗保证在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555000元,并保证在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555000元;被告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被告刘小宗、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如数付清上述借款,原告同意案结事了,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小宗、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如数付清上述借款,被告刘小宗同意自任一期违约还款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全部借款,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6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93元,原告许媛兰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青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309167140H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文新路508号新隆世纪华城商业街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