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黑02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223执恢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中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归还信用卡支取本金400 000元;二、被告吴中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归还信用卡利息133 404.40元(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11月14日)、违约金20 000元,合计153404.4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李华进、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544元,减半收取5272元,由被告吴中春、李华进、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67元,与上款一并履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负担13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栗钊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33085380343 |
登记机关 |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中心镇同心村(镇直北依明公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