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5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1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三星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29267.16元及利息(利息以229267.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金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6793922709K |
登记机关 |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栖霞市桃村外向型工业园泰安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