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9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民初4657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恢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倍优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偿还欠款3488840.51元和截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尚欠利息、罚息103567.65元(2015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倍优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吕达荣、吕达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巢湖路支行对被告吕达明、杨丽、吕达荣、刘业霞名下位于合肥市人工湖路西侧金安桃李园c-5幢楼102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190931号)、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loft及沿街商铺lt-w2-101(房地产权证号:包字第8150020536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88元,由被告合肥倍优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吕达明、杨丽、吕达荣、刘业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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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9898879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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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与临泉路交口四泉花园商业楼一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