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0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4执3154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慧、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64816元; 二、被告高慧、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264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丁猛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高慧、宋强、丁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3.2元,公告费800元,计16483.2元。由被告高慧、宋强承担6729.4元(含公告费800元),被告丁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975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