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佳贝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5936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4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童佳儿童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15323.23元及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佳贝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王益、黄天佑、陈玉凤、陈荣华、钱玉秀、陈小凤、王红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童佳焊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958元,由常州市童佳儿童座椅有限公司、江苏佳贝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鼎益车灯有限公司、王益、黄天佑、陈玉凤、陈荣华、钱玉秀、陈小凤、王红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时间 |
2018-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067644935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猛将村委 |






